广东:对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作出规范
发布时间:2015-12-28 9:52:05  信息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信息作者:

近日,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《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》,对开展谈话提醒、建立抓早抓小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。特别是印发谈话提醒“两个表格”,列明谈话人、谈话对象、谈话方式和统计要求等内容,以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“六大纪律”和“两个责任”为谈话重点,以“咬耳扯袖”“红脸出汗”为谈话方式。

通知指出,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、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。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,发现党员干部执行“六大纪律”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,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。对照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的高标准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底线,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,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对于新任职、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、财、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,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,将重点安排谈话提醒。通知还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列为谈话提醒的重要形式,规定对于问题反映较多、“两个责任”落实不够到位的,党委、纪委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,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。

各级党委(党组)要负起主体责任,各级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,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自觉将抓早抓小工作摆上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,坚持把谈话提醒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,把函询质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措施,综合运用诫勉谈话、责任制约谈、通报批评、书面检查、监察建议书、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,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,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。

要正确运用谈话结果,组织人事部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开展抓早抓小的具体情况,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;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。(广东省纪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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